作者 | Paul S. Atkins,美 SEC 主席
编译 | 吴说区块链 Aki
本文为美国 SEC 主席 Paul S. Atkins 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 DC Blockchain Summit 的演讲全文,他表示「数字证券」即代币化的传统证券是唯一受证券法约束的加密资产类别,其他四类不被认定为证券的资产类别为数字商品、数字收藏品、数字工具及符合 GENIUS Act 的稳定币;同时提出“加密资产监管框架”,拟通过安全港机制提供融资路径,包括最长约 4 年、融资上限约 500 万美元的初创豁免,以及 12 个月内最高约 7,500 万美元的融资豁免,并在满足条件后适用投资合约安全港,相关规则预计将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原文链接:
https://www.sec.gov/newsroom/speeches-statements/atkins-remarks-regulation-crypto-assets-031726
全文如下:
Paul S. Atkins:各位下午好,感谢 Selig 主席刚才富有洞见的发言。
我很高兴今天能与各位共同讨论一个处在美国创新、资本形成以及证券法长期原则交汇点上的议题。在继续之前,我先作出惯常声明:我在此表达的观点仅代表我作为主席的个人看法,并不必然代表美国证监会(SEC)这一机构或其他委员的立场。
十余年来,市场参与者一直在缺乏明确指引的环境下运作,围绕一个根本问题持续困扰:加密资产在何种情况下会触发联邦证券法的适用?
今天,我很高兴宣布,SEC 在这一问题上长期未能提供清晰度的状况已经结束。就在此刻,委员会正在推进一套代币分类体系以及对“投资合同”的解释框架。
我们的解释框架立足于现行法律,并综合吸收了广泛的公众意见,确立了四类不被认定为证券的资产类别:数字商品、数字收藏品、数字工具,以及依据 GENIUS 法案界定的支付型稳定币。
在确立上述类别后,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仍受证券法约束的加密资产类别只剩下一类,即数字证券,也就是被代币化的传统证券。这一区分使委员会重新回到其核心使命与法定权限之上,即保护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
当然,即便某种加密资产本身不是证券,如果其作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被发行和出售,仍可能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约束。也正因如此,更重要的是,我们的解释框架进一步说明了“投资合同在何种情况下终止”,从而使相关加密资产不再受 SEC 法规约束。该解释框架的一项关键原则是,项目团队必须清楚披露其所作出的陈述或承诺,以便投资者理解其所购买的一揽子权利究竟为何。
我们进一步明确,根据 Howey 测试,足以产生“依赖”关系的陈述或承诺,必须以明确且无歧义的方式,说明项目团队拟实施的关键管理性努力。
尽管这一解释框架提供了市场长期以来所迫切需要的清晰度,但我也想向在座各位说明,今天的宣布只是一个开始,而不是终点。再过几分钟,我期待进一步介绍 SEC 与 CFTC 计划如何协同落实这一解释框架。
但在此之前,请允许我先花一点时间,预览我们正在构建的更广泛监管框架。当然,我也想特别提到一位同事 — — 今天我将要介绍的许多内容,都深深带有她的印记,她就是 Hester Peirce 委员。
多年来,Peirce 委员始终秉持原则,在加密资产市场持续呼吁监管清晰度;在很多时候,她甚至是那个孤独发声的人。事实上,我今天将要讨论的这项提案,也就是我对于《加密资产监管框架》的构想,其源头可以直接追溯到她在 2020 年 2 月首次提出的“代币安全港”框架。
因此,我要向 Peirce 委员表示感谢,感谢你在这些议题上的卓越领导。若没有你的努力,我们今天不会站在这里。我也相信,未来数年内,委员会将继续朝着你所描绘的愿景稳步推进。
防范未来监管失序
在继续之前,我还想强调一点:只有国会才能通过全面的市场结构立法,确保这一领域的监管体系具备面向未来的稳定性与延续性。
我强烈支持国会山当前正在推进的两党合作努力,以为这些市场建立一个持久、稳固的框架。《加密资产监管框架》将大量借鉴国会近年来的相关工作,尤其是《CLARITY 法案》。正如下文所述,委员会未来若考虑启动相关豁免性规则制定(,将有助于我们提前为落实这项即将送交特朗普总统案头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两党市场结构立法做好准备。
合规前路:《加密资产监管框架》
我想,在座许多人已经厌倦了一再听到有关“不确定性之害”的讨论。坦率地说,我也是如此。现在早已到了停止诊断问题、开始交付解决方案的时候。
说到这里,我想向各位介绍一下,在我看来,一项“安全港”提案可以包含哪些内容。这样的安全港将为加密创新者在美国提供量身定制的融资路径,同时给予投资者适当的保护。
1. 初创企业豁免
首先,我认为,委员会应当考虑设立一项“适配用途”的“初创企业豁免”,即针对涉及特定加密资产的投资合同发行,给予有期限的注册豁免。
此类豁免可以设定一定期限(例如最长四年),为开发者提供一个监管缓冲期,使其能够在此期间推动项目走向成熟。重要的是,这项豁免可以采取非排他性设计,也就是说,联邦证券法项下其他可用于融资的豁免安排仍可继续适用。
该豁免还可允许创业者在四年期内融资至某一上限金额(例如 500 万美元),并要求其在依赖该豁免时以及退出该豁免时,向委员会提交通知。
为适用这项豁免,创业者可以就投资合同及其所对应的基础加密资产,提供某些基于原则的信息披露,形式上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见的白皮书,并可将其发布在公开网站上供市场查阅。
2. 融资豁免
第二,我所设想的是,委员会可以考虑设立一项“融资豁免”,作为一项适用于涉及特定加密资产的投资合同的新型发行豁免。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期间内,创业者可在保留继续适用联邦证券法项下其他注册豁免安排的前提下,融资至某一上限金额(例如 7500 万美元)。
依赖该豁免的发行人,可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披露文件,其中可以包括:
(1)与“初创企业豁免”相同的、基于原则的信息披露;
(2)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说明;
(3)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3. 投资合同安全港
第三,我希望委员会考虑设立一项「投资合同安全港」,即对某些加密资产给予脱离“证券”定义的安全港安排。该安全港可在发行人已经完成,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停止其在投资合同项下所陈述或承诺将要实施的一切关键管理性努力之后适用。
我在这里所设想的,是一种能够以规则为基础提供明确标准的安全港,使发行人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加确定地判断:某项加密资产在何种情况下不再受联邦证券法约束。
该安全港可以与委员会在解释性发布文件中阐明的原则保持一致。当然,该提案不会强制发行人必须依赖这一框架。
美国创新的新篇章
在未来数周内,我预计委员会将考虑发布此类拟议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我期待听到来自投资者、开发者、学者以及整个生态系统市场参与者的反馈。
当我们展望美国经济史的下一个篇章时,我们应当铭记,真正使美国卓越不凡的,从来不只是市场规模之大,或金融机构之成熟,更在于我们愿意信任个人拥有创新的自由,愿意让他们去承担风险,去构建能够为他人扩展机会的新系统。
我们的证券法原本就是为放大这种活力而设计,而不是为了压制它。作为监管者,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的规则始终忠实于激发这些原则的初衷。
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下一代创业者将不再需要追问:创新在美国是否可能。他们会清楚地知道,答案是可能;而他们也会在这里建设未来。
非常感谢大家。我期待接下来的工作,也期待在随后的讨论环节中,继续就这些想法作更深入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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